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应当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当政府违反这一义务时,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污染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污染者无力承担或者找不到责任人时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尔后政府对污染者享有追偿权。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复合性、侵害范围广泛、损失巨大等特点,常常会出现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根本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此时,除了行政责任以外,政府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发生污染事故后,政府是否可以仅仅让几个官员引咎辞职就可以了呢?政府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救济到底是一种恩赐还是政府本身的责任?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对政府环境民事责任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