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还包括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以及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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