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共有权是指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则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 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 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对于建筑物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分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建筑物使用情况而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权是包括共有权与非共有权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建筑物所有权的证明情况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法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