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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的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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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可见,海事仲裁的审理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但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什么样的海事案件适合书面审理呢?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案情相对比较简单,案件的标的比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很充分的案件适于书面审理。因为开庭审理针对的案件都是那些案情复杂,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模糊,双方提供的材料都不是很充分的案件,因而需要通过开庭这种形式,直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一些事实问题,有利于把案件的事实问题搞清楚。书面审理在程序上也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是当事人认为案件案情简单,不必进行开庭审理,他们中的一方或几方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书面审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须征得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另一方面仲裁庭也必须认为不必进行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这两方面都需要满足,才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书面审理的申请,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双方提交的材料都很充分时,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进行开庭,直接进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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