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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立法模式如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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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立法模式的构建是行政合同制度的前提和载体,选择适当的立法形式十分必要。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制定单行法律予以规范的个别性立法形式,但这种方法不适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徒增立法成本且易导致各法之间规范上的分歧不一致;二是将行政合同纳入民法典予以规范,但普通民法典是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直接立法目的,而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一方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首要立法目的,因此不宜将两个基础理论不同的合同制度统一规定于一部民法典中;三是就行政合同制定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是比较理想的选择方案。在这一方案中,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在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规范行政合同,二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民法典。然而,前种立法例在我国难以实现,因为我国目前没有行政程序法,即使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把实体法性质的行政合同纳入程序法中加以规范也会引起争议。如果制定专门的行政民法典,则符合我国行政法中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联规定于一法之中的法制传统,同时有为行政民法典律制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留下了余地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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