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后,如果被告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原告重新做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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