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 犯罪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3.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4.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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