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费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员工福利,国家法律不干涉其发放。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工资。财政部明确规定,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货币化改革的,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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