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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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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无法按时上下班的职工。根据劳动部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此外,劳动部还规定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的连续作业职工,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

法律分析

一、不定时工作制规定是怎样的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三、劳动部关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结语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劳动部还规定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的连续作业职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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