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一种对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一定期限后,以悔改表现为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而死缓是对应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旨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缓适用条件包括罪当处死和不必立即执行。具体判断是否适用死缓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等因素。
法律分析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故死缓阶段不适用假释。
死缓的适用条件
死缓是我国刑罚种类中死刑的一种,即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制度。
死缓是我国在实践中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高度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的一贯政策。死缓政策的施行,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达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
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死缓的实质条件是虽然应该判处死刑,但犯罪分子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何理解“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理论上的解说认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犯罪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具有其他情况的。
结语
死缓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体现了保留死刑、少杀严禁滥杀的政策。根据刑法规定,死缓适用于罪当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具体适用条件需要法官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等因素。死缓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应被判处死刑,但暂不立即执行。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等情节被认为是不立即执行的因素。死缓政策的施行严格控制了死刑的范围,达到了保护人权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