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结构工资制亦称“组合工资制”。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基本生活需要和实际劳动成果等因素在工资总额中所处地位来确定其比重,从而组成为复合工资的一种工资制度。它的特点是: 将职工的工资按照性质划分几个部分,各部分分别担负不同职能,互相区别又相互补充,实现合理的有机组合。结构工资的模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都是以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为主体,把工资分为固定的和活动的两大部分。我国从1985年在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企业单位实行这种新的工资形式。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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