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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丙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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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丙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向甲偿还债务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按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因为丙甲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如果三方达成协议,并经甲方同意,则丙可以直接向甲索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丙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向甲偿还债务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按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甲乙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处存在两个不同的借贷法律关系,一是甲和乙之间,二是乙和丙之间,这两对法律关系彼此。但是如果乙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丙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丙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要求甲向其履行本应向乙履行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甲乙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处存在两个不同的借贷法律关系,一是甲和乙之间,二是乙和丙之间,这两对法律关系彼此。但是如果乙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丙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丙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要求甲向其履行本应向乙履行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甲乙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处存在两个不同的借贷法律关系,一是甲和乙之间,二是乙和丙之间,这两对法律关系彼此。但是如果乙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丙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丙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要求甲向其履行本应向乙履行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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