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六十岁以上的规定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六十岁以上的规定如下:(1)年满60岁劳动者受法律保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应该保证其继续劳动的权利;(2)体现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劳动关系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年满60岁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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