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世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什么是非诉讼调解

什么是非诉讼调解

来源:世旅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是不运用法律手段,双方协商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和解调解的区别是:1. 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2.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3. 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平等自愿;(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是不运用法律手段,双方协商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平等自愿;(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性质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后者则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3、效力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是不运用法律手段,双方协商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平等自愿;(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平等自愿;(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第2种观点: 1、“委托调解”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1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对《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规定》第3条的内容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2、其最大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是否正式立案,是否有一个正式的民事审判案号,是否依照民诉法审理3、不是一个意思。审前调解是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非诉。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诉讼是不运用法律手段,双方协商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Copyright © 2019- esig.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