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充健康告知不能规避已有病史导致的拒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附页中记载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其有关情况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影响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既往病史是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如实告知的内容。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造成保险人拒赔,那么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的。因此,补充健康告知不能规避已有病史导致的拒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真实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违反前条规定,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实际上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对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不能推诿不赔。”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需要遵循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根据既往病史或其他虚假陈述来拒绝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往往会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曾有过血糖病史,并且未在保单中进行披露,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血糖病史与本次理赔无关,或者能够证明自己在投保时已经披露了真实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法》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不予理睬;(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安全提示的义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增加保险标的或者承保风险的通知义务;(四)虚假陈述,骗取保险合同的订立。4.《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六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在保险金范围内减少或者不予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既往血糖病史被认定为拒赔原因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根据《保险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基础上进行核保,如保险公司未在核保时发现保险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同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提交更详细的相关医疗资料和证明材料,证明既往血糖病史与当前的损害事件无关,从而争取到应有的赔偿。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基础上进行核保,明确保险事实,并告知投保人保险费率或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2.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因同一行政行为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项不同的申请的,应当分别受理。4.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医疗纠纷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综合医学证据、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医疗诊疗标准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价。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依据医学科学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各种因素,认真审慎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考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果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真实的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却在理赔时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可以寻求法律支持。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风险状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有疑义的,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2.《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之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