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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取暖费多少钱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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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各地区水费价格并不一致,具体要看当地的,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的是阶梯水费标准: 1、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 2、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 3、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 当然也有地区施行的水费标准是: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吨。 2、行政用水:3.90元/吨。 3、工商业用水:4.10元/吨。 4、宾馆,饭店,饭店等用水:4.60元/吨。 5、洗澡水:60元/吨。 6、水洗行业纯净水:40元/吨。 7、农业补偿用水:0.60元/吨。法律客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2种观点: 从目前情况来看,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按取暖面积计算的。取暖面积也就是有暖气片的房间的套内面积加半个阳台面积。如果厨房没有安装暖气片则不计算面积,这是目前比较合理的几种供暖收费标准。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目前国家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同,的投入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据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个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改革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热用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解决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国家对于供暖没有统一的文件,以陕西省为例:不同以陕西地区为例: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第一条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六条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第七条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第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担。第九条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第十条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户收取。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第十一条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的。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的。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各地区水费价格并不一致,具体要看当地的,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的是阶梯水费标准: 1、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 2、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 3、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 当然也有地区施行的水费标准是: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吨。 2、行政用水:3.90元/吨。 3、工商业用水:4.10元/吨。 4、宾馆,饭店,饭店等用水:4.60元/吨。 5、洗澡水:60元/吨。 6、水洗行业纯净水:40元/吨。 7、农业补偿用水:0.60元/吨。法律客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的。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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