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期进行拘留。但是检察院不可以随意拘留人。如果检察院不去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或不出示拘留证就直接拘留人是严重违法的。检察院如何对刑事拘留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1)实行刑事拘留案件通报制度。一是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协商,要求有关部门将《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等文书复制件。在作出受理、立案(不立案)、以及呈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决定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便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适用的监督。。(2)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力度。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认真审查卷宗,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送达的每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结果答复,对于某个时期较突出的违法问题,要综合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制作情况反映,上报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以期引起重视,针对典型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惩戒。(3)严格刑事拘留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将刑事拘留的审核权划归法制部门负责,这样做,一则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对刑事侦查部门所办案件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对刑事侦查部门的监督作用;二是可以克服多头审批,统一标准,杜绝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1、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院拘留和公安局拘留管的案件范围不同,检察院拘留一般是涉及公职人员的经济类型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余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这些是检察院可以拘留的范围。 其余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2种观点: 一、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1、刑事拘留的条件一般如下:(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刑事拘留后可以取保候审吗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确有悔罪表现的可取保候审。如果当事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了,那么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的律师都是可以为其申请保释的,但是否获得批准,还是要由相关机关经过审查后才能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不经过检察院;但如果进一步调查,情节严重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证据转检察院,证据查实后可转为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2种观点: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期进行拘留。但是检察院不可以随意拘留人。如果检察院不去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或不出示拘留证就直接拘留人是严重违法的。检察院如何对刑事拘留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1)实行刑事拘留案件通报制度。一是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协商,要求有关部门将《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等文书复制件。在作出受理、立案(不立案)、以及呈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决定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便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适用的监督。。(2)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力度。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认真审查卷宗,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送达的每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结果答复,对于某个时期较突出的违法问题,要综合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制作情况反映,上报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以期引起重视,针对典型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惩戒。(3)严格刑事拘留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将刑事拘留的审核权划归法制部门负责,这样做,一则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对刑事侦查部门所办案件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对刑事侦查部门的监督作用;二是可以克服多头审批,统一标准,杜绝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1、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3种观点: 一、如果属于累犯怎么判刑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二、累犯与再犯有什么不同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的。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我国的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构成特殊累犯要求前后所犯之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此时无时间限制,前罪执行完毕之后的任何时间内,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那么都可以认定构成累犯。另外,针对累犯,一个是不能适用缓刑,再一个在服刑期间也不得假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2种观点: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期进行拘留。但是检察院不可以随意拘留人。如果检察院不去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或不出示拘留证就直接拘留人是严重违法的。检察院如何对刑事拘留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1)实行刑事拘留案件通报制度。一是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协商,要求有关部门将《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等文书复制件。在作出受理、立案(不立案)、以及呈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决定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便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适用的监督。。(2)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力度。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认真审查卷宗,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送达的每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结果答复,对于某个时期较突出的违法问题,要综合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制作情况反映,上报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以期引起重视,针对典型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惩戒。(3)严格刑事拘留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将刑事拘留的审核权划归法制部门负责,这样做,一则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对刑事侦查部门所办案件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对刑事侦查部门的监督作用;二是可以克服多头审批,统一标准,杜绝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1、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3种观点: 去检察院不会被拘留,具体如下:1、取保候审即说明侦查中的公安机关和起诉的检察机关暂时没有足够多的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也就无法追究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但在取保期间司法机关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涉及到违法犯罪事实成立的,那么在取保期间就是可以立即批捕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如果不存在违法行为的,那么是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和判决处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