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期进行拘留。但是检察院不可以随意拘留人。如果检察院不去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或不出示拘留证就直接拘留人是严重违法的。检察院如何对刑事拘留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1)实行刑事拘留案件通报制度。一是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协商,要求有关部门将《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等文书复制件。在作出受理、立案(不立案)、以及呈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决定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便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适用的监督。。(2)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力度。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认真审查卷宗,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送达的每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结果答复,对于某个时期较突出的违法问题,要综合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制作情况反映,上报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以期引起重视,针对典型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惩戒。(3)严格刑事拘留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将刑事拘留的审核权划归法制部门负责,这样做,一则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对刑事侦查部门所办案件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对刑事侦查部门的监督作用;二是可以克服多头审批,统一标准,杜绝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1、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3种观点: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