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并不需要登记,当事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事宜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然对于汽车、航空器、船舶等特殊动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仍需登记,该登记与所有权保留并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保留所有权买卖再次出卖,则需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134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